关于《阳泉市野外用火管理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阳泉市野外用火管理规定(草案)》已于2025年6月26日经阳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初次审议,为了贯彻民主立法原则,提高立法质量,现将《阳泉市野外用火管理规定(草案)》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起止时间:2025年7月9日至8月9日。
二、提出意见的方式:
1.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寄至阳泉市南大街19号阳泉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邮政编码:045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阳泉市野外用火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
2.电邮方式。将意见建议发至yqrdfzw@163.com。
特此公告。
阳泉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5年7月9日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野外用火行为,预防森林草原火灾,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野外用火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野外用火定义】?本规定所称野外用火,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城镇、乡村居民生活用火外的用火。
第四条【政府及部门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外用火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将野外用火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野外用火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控和火情早期处置、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建立基层防火责任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业生产区域野外用火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加强对农事用火的安全指导和监督检查。
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野外用火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基层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野外用火日常监督管理、火源管控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群众性防火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制定野外用火安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并组织开展宣传教育、防火巡护、火情处理等群众性防火工作。
第六条【防火期及防火范围】?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自然气候条件和火灾发生规律确定森林草原防火期、高火险期,并向社会公布。
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的范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在森林草原防火期、高火险期,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在重要路口设立防火检查站,进入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范围的车辆、人员应当接受防火检查,遵守防火规定。
在森林草原防火期、高火险期,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内有关单位的防火组织建设、防火责任制落实、防火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第七条【禁止行为】?在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禁止下列野外用火行为:
(一)燃放烟花爆竹、烧纸、焚香、点蜡等祭祀殡葬用火;
(二)进入或者途经该区域车辆上的人员向车外丢弃火种;
(三)吸烟、烤火、野炊、烧烤、火把照明、点放孔明灯、焚烧垃圾等非生产性用火;
(四)烧灰积肥、烧荒燎堰、焚烧秸秆等农事用火;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野外用火行为。
第八条【工矿用火】?工矿企业应当加强火源管理、消除火灾隐患,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和护林人员,负责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承担防火责任。
第九条【农事用火】?农业生产确需野外用火的,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前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报告,由村(居)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在用火时应当遵守用火规定,用火结束后应当检查并清理火场,严防失火。
第十条【特殊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形,或者进行爆破、勘察、施工等活动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第十一条【智慧防控】?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应用科技手段,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监测系统和数据平台,加强野外用火监测、预警与防控工作。
第十二条【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野外用火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受理野外用火行为的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可以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援引条款】?违反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拒绝检查整改的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在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实施禁止行为的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在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吸烟、燃放烟花爆竹,有烧纸、焚香、点蜡等祭祀殡葬用火行为或者在森林、林地及其边缘向车外丢弃火种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规定,在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烤火、野炊、烧烤、火把照明、点放孔明灯、烧灰积肥、烧荒燎堰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规定,在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焚烧秸秆,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2025年?月?日起施行。